东阿阿胶: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东阿阿胶资讯
2024-04-25 20:48:2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6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 年 4 月 24 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明确职责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而影响正常履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公司现任监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履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为履行职责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所规定不能任职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