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员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和仲裁导致);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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