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经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和非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
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 事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非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 员的三 分之一 时 ,该 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生效。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补选监事任期与余任监事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 受监事会委托,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和文
件,要求董事会或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三)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以下责任:
(一) 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公司秘密,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违法、违规的经
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和职工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连选可连
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公司章程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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