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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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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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
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现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份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同意公司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3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及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运转有效,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的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公司《2023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公司股本总数 268,127,3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0.5 元(含税),2023 年度现金股利共计人民币 13,406,368.60 元。除
此之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3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除整改完成的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相关的非财务报告一般控制缺陷外,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重大违规的情况。

五、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 亿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低风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使用不超过 5 亿元(含)闲置自有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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