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目 录
一、专项核查报告......第 1—10 页
二、附件...... 第 11—15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1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2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13 页
(四)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 14-15 页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报告
天健函〔2024〕380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37 号)的要求,我们已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专项核查函(以下简称核查函)中有关会计师核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本专项核查报告中涉及货币金额的单位,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万元,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报告所用简称及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本次募投项目“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二期项目”的实施主体临汾农都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农都)与项目施工单位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城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目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临汾农都部分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涉诉工程项目的转固情况,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等情形,公司针对涉诉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2)临汾农都相关资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况,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并结合浙江城建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施工单位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核查情况
1. 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
2023 年 10 月 23 日,浙江城建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
求法院基于临汾农都与浙江城建就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相关事宜签署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关于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项下相关约定,判令临汾农都向浙江城建支付工程款 20,427.21 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并请求判令浙江城建对临汾农都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涉案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临汾农都承担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晋 10 民初 57 号”
《民事裁定书》,根据浙江城建的申请,依法冻结临汾农都银行存款 22,283.91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 年 11 月 29 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23)晋 10 执保 7 号”《财产保全告知书》,冻结临汾农都名下 5 个银行
账户内的存款,冻结资金合计 2,531.96 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临汾农都名下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一期房产 400 套,查封期限三年。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临汾农都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日,临汾农都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法院基于临汾农都与浙江城建签署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项下相关约定,判令浙江城建承担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一期项目修复费用 1,402.87 万元(最终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并承
担诉讼费用。2024 年 1 月 9 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临汾农都的反诉请求出
具“(2023)晋 10 民初 5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 年 2 月 29 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 10 民初 57 号之
二”《民事裁定书》,浙江城建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提出撤诉申请,临汾农都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裁定,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浙江城
建、临汾农都的上述撤诉请求。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临汾农都与浙江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该起案件的诉讼进程已完结,临汾农都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状态已解除并恢复正常使用,临汾农都名下晋南国际农产品物流园一期相关房产正在办理解除查封。
2. 涉诉工程项目的转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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