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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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88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监管审核机构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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