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云南城投资讯
2024-04-29 18: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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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李泽春、李艳莉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34号融城优郡A4栋写字楼贵公司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孔薇然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3,189,70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2.548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164,31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1.051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25,39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496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139,12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496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和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共6个议案,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前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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