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冠农股份资讯
2023-10-08 16: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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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09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82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2023年5月6日披露的《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4号)。(详见公司2023年8月24日披露的《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上市公司)

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

肖 莉,时任冠农股份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莫新民,时任冠农股份财务总监

王 新,时任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提交了正式的陈述申辩材料,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
入 条 件 的 皮 棉 贸 易 业 务 按 照 总 额 法 确 认 收 入 , 虚 增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 元 ,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上述违法事实,有冠农股份发布的更正公告、定期报告、书面说明材料、会议文件、修改前后凭证、清单统计表、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
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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