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宏达股份资讯
2024-04-29 2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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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还应当遵守有关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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