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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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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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真实、准确和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的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2023 年度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87,103.31 万元,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将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455.40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光大安石(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石资管”)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与上海恒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承实业”)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安石资管应促使指定第三方在约定期限内受让恒承实业持有的珠海安石宜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安石基金”)财产份额,珠海安石基金间接投资于公司并表的光大安石虹桥中心项目。鉴于安石资管可能存在被恒承实业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从审慎角度出发,安石资管 2023 年计提预计负债10,688.18 万元,将减少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88.23 万元。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符合谨慎性原则,能够公平和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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