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1996年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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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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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0-09-29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次股东大会(1996年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年会(1996年股东年会)于1997年6月20日在上海远洋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0人,代表股份1014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0%,经大会审议,表决批准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1996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1996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1996年度经营情况和1997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1996年度财务决算和199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996年度,公司实现合并净利润755.4万元,如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29.5万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984.9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母公司10%净利润为法定盈余公积金78.7万元,加上子公司已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31.7万元,合计为110.4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母公司5%净利润为公益金39.3万元,加上子公司已提取的公益金9.0万元,合计为48.3万元;上海水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扣取职工奖福基金9.26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996年度公司利润暂不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1816.9万元结转至下一年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第1.2条:原公司依据为上海市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纬三路25号街坊,鉴于公司注册地址已变更为上海市汶水路19号,因此公司住所修改为上海汶水路19号。

2、第3.1、3.2、3.3条:鉴于公司于1996年6月份按10股送1股的比例实施了送股,因此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以及发起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社会个人股的变动均作相应修改。

3、第4.11条:召开股东大会挑动定人数原限定为公司发行在外股份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现根据公司实际运作需要,对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人数限定为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以上的股东。

4、第4.14条:“信息获得”章节按照《公司法》第110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5、第7.2条:董事会组成人数由原来的19名修改为15名。

6、第7.16条:“公司秘书”修改为“董事会秘书”。

7、第8.1条:根据《公司法》,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董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内容,修改为“监事会监事监督董事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8、第8.2条:监事会组成人数由原来的5名修改为7名。

9、第13.2条:章程修改程序末尾增加“修改的公司章程报送原审批机构和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均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胡林根、钱丽莉公证,决议有效,特此公告。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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