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立教育:昂立教育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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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8: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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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出具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资质和条件;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商务管理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
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董秘办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招标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其分值权重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送公司,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根据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规定确定结果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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