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宁波富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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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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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公司财务部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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