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新科:动力新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动力新科资讯
2024-04-29 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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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在金融机构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和集中管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所有的募集资金(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均必须存放在专用账户,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金融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二)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署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按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规划及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进度,推进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财务部通报工作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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