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新科:动力新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动力新科资讯
2024-04-29 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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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需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未达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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