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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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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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通
讯、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网络等通讯形
式出席。独立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根据所议事项的需要,专门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
中发表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意见类型包括: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专门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和审议通过的议案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须对
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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