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提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审议批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决策权限的具体标准依照《公司章程》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工作;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 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 审批公司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八)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办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审阅提案时,可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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