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置换、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抵质押、拍卖等事项;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交易。
本行作出的股权资产的购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不含)以下的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不含)以下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议决定非同业单一客户(不含匿名客户)授信总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授信审批,非同业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授信审批(授信范围包括表内外信贷资产、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等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授信总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授信审批,同时确保其风险暴露不超监管要求。
(九)决定本行相关分支机构的设立、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修改、废除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审议决定本行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六)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奖金分配方案、本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方案;
(十七)审议决定单笔(单项)金额 2000 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设备)、服务采购方案等费用支出;
(十八)审议决定本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十九)审计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单笔 300 万元(含)以上或当年累计达到800 万元(含)后的对外捐赠、赞助等事项;
(二十)审议决定年度核销计划及对核销计划的调整;
(二十一)按下列权限审议决定本行及控股企业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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