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绿色动力资讯
2024-04-29 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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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在个性、品格、独立性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权部门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权部门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且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名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该人员曾从公司关连方或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证券权益。但在不违反第(一)项的情况下,如果该人员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但不是从关连方)收取股份或证券权益是作为其董事薪酬的一部分,又或是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而设定的股份期权计划而收取,则该人员的独立性不会因此受到质疑;

(四)该人员是目前正在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两年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又或是该专业顾问目前参与,或于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关连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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