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健全安徽
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是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支撑部
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
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汇报关于审计与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有权查阅公司、子公司的下列资料:
1.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决算报告;
2.财务报告;
3.重要投融资事项报告;
4.重要的经济合同与协议;
5.内外部审计评估及咨询报告;
6.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三)有权对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及风险状况展开调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
(四)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的要求;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体系及结果进行复审和评估,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处理、惩罚建议,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外部审计单位提出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
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提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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