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沪农商行资讯
2024-04-30 17: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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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上市公司简称 沪农商行

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杜娟、胡连生、蔡锐、张铎 上市公司代码 60182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38 号)核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农商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6,444.4445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8,355.5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467.2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2,888.3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与国泰君安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负责对沪农商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联席保荐机构已与沪农商行签署了持续督导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和义务,并已于 2021 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当于修 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 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沪农商行未发生需公开发表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沪农商行及相关当事人未出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对沪农商行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
联席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对沪农商
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沪农商行及其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沪农商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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