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永安行资讯
2024-04-28 15: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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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交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应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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