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金鸿顺资讯
2024-04-26 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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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组织、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保证
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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