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规则(2024年4月修订)
金鸿顺资讯
2024-04-26 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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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
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其
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
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
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
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提名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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