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金鸿顺资讯
2024-04-26 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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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
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以及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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