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苏州金鸿
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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