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或董事会秘书 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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