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公告编号:2018-004
证券代码:835626 证券简称:大民种业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违规担保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存在诉讼、实施
违规担保并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一
定影响,具体如下:
一、与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担保及诉讼纠纷
(一)诉讼争议情况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大
民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大玉种业”)借款共计 4,680 万元。2017 年 1 月 26 日,王大民向
大玉种业出具上述借款的借据,并于借款人处签字,公司及甘肃华元
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元神谷”)
于担保方处盖章。王大民将上述 4,680 万元均转入公司账户。
2017 年 10 月 9 日,大玉种业向王大民、公司、华元神谷提起诉
讼,要求偿还其借款及利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为“兴安盟中级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就此案作出了编
号为“ (2017)内 22 民初 15 号”的一审判决,判决王大民偿还借款
及利息,并由公司、华元神谷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公告编号:2018-004
(二)违规担保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王大民就上述借款向大玉种业出具借据,并
由公司、华元神谷于担保方处盖章,借据中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
率等情况。经一审法院认定, 公司及华元神谷需依照约定对上述借款
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对外担保行为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决策程序。
(三)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大玉种业就上述借款纠纷,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向兴安盟中级法
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兴安盟中级法院出具了编号为“ (2017)内
22 财保字 1 号”、“(2017)内 22 财保字 1 号之一”、“(2017)
内 22 财保字 1 号之二”、 “ (2017)内 22 财保字 1 号之三号”四份
《民事裁定书》,扣押公司公司总部 5 处房产、位于科右前旗居力很
镇红心村房产、位于乌兰浩特市滨河东区内房产、新桥街南侧房产、
恒大绿洲住宅小区一期 15 号楼 2 单元房产、位于甘肃张掖的子公司
华元神谷两处房产及土地,冻结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支行账号为
******20 中 230 万元存款。扣押与冻结期限为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8 日。
二、与自然人股东钟松的诉讼纠纷
根据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张掖市中级法
院”)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下达的编号为“ (2018)甘 07 民初 13 号”
《民事裁定书》,公司自然人股东钟松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公司
及华元神谷,并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申请财产保全,经张掖市中级法
公告编号:2018-004
院裁定,查封华元神谷的财产包括:1,200 吨果穗烘干线两套、籽粒
烘干、加工设备两套,配电箱及仓储检验设备及办公设备;玉米种子
共计 3,062 吨;汽车三辆。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及违规担保情况发生时,相关责任人未向公司董事会及
主办券商汇报情况,导致违规担保发生未履行相应程序, 且相关诉讼、
担保事项未及时进行披露。未来经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相关审议和决议程
序,加强对外担保的审查及责任追究,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 公司在日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及规范化运作
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由此给投资者带来
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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