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恒数控: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睿恒数控第三轮问询函的回复
睿恒数控资讯
2023-05-15 1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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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5

关于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和信综字(2023)第 000326 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五月


关于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和信综字(2023)第 000326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或“申报会计师”)作为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恒数控”、“发行人”、“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本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使用的术语、名称、释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安阳睿恒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的真实合理性 ...... 1
问题 2.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94
其他 ......130

问题 1.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的真实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材料,(1)基于财务核算规范性、销售人员税收成本等方面的考虑,2018 年底至 2019 年初,发行人销售部主要人员离职并成立咨询服务公司为发行人提供销售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采取以销售服务商直销为主、独立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2)发行人在申报之前存在销售服务费跨期的情况,在 2020 年之前按照实际收款金额配比计提销售费用,2022 年发行人对前期费用
跨期的情况进行差错更正,对 2019 年、2020 年分别补提了 811.95 万元、304.23
万元的销售费用。(3)发行人销售服务费由向终端客户的销售价格扣除和服务商之间的销售底价及相关费用之后确定,其中销售底价在销售服务费结算单中确认,但由于发行人未和销售服务商明确销售底价的具体确定方式,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服务商服务费差异较大、报告期初的销售费用占比高于报告期内、服务费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4)报告期内销售服务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多种资金往来,且主要销售服务商的实际控制人各期的取现金额较大。
(1)销售模式变更的合理性及核算规范性。请发行人:①说明销售模式变更前后的销售人员数量、薪酬总额、人均薪酬,由发行人离职并成立咨询服务公司的销售人员的数量、发行人各期计提及支付给相应服务商的服务费总额、人均服务费金额等情况,并结合不同销售模式下销售人员税收成本的变化情况,说明销售人员从发行人处离职独立发展的商业合理性;对比分析销售模式变更前后,发行人销售费用总额及占比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②说明 2022 年对销售服务费差错更正涉及的期间、调整的依据、各期调整的金额及比例;说明发行人目前销售服务费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支付时点及结算依据,相应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③说明发行人目前采取以销售服务商直销为主、独立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之间是否账务独立,是否由发行人实际控制,关于销售服务商是否建立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

(2)各细分产品销售底价及服务费的确定方式。请发行人:①针对机床类产品,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细分型号产品的单位成本、销售底价、终端销售价格、服务费金额及比例等情况,说明对各细分机床产品销售底价的具体确定方式,不同型号机床产品的销售底价确定机制是否一致,不同型号机床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各期各细分型号机床产品对不同销售服务商的销售底价、对应的终端客户销售价格、销售服务费金额及比例等情况,说明同种型号产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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