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egal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楼,200041
23GardenSquare,968BeijingWest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7年4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9日发布《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向全体股东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金亚东先生提议增加临时议案及临时议案的主要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日下午14:00在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亚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了会议通知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发布了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
份总数为175,337,0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2017年4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