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生生物资讯
2018-08-29 16: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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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9


证券代码:872847 证券简称:三生生物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南京三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三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以下简称“《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南京三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南京三生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具体行使,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若要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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